2018《稅法二》預習考點:車船稅特定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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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車船稅特定減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 第六章 車船稅
【知識點】
車船稅特定減免
1.經批準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2.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3.機場、港口內部行駛或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提示】車船稅法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時間計算,上述兩條優惠期截止到2017年1月1日,但是教材中仍收錄了這兩條優惠,學員按照教材掌握即可。
【例題】下列在用車船中,一定可以免征車船稅的有( )。
A.公安機關辦案專用的車輛
B.軍隊用于出租的富余小汽車
C.公共交通車輛
D.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的凈噸位1.5噸的捕撈漁船
E.郵政快遞車
F.企業新購置的運貨車
G.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
【答案】AD
【題目變形1】下列在用車船中,一定需要繳納車船稅的有:BEF。
【題目變形2】下列在用車船中,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才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車船稅的是:C。
【考點小結】①企業新購置的運貨車、郵政快遞車都屬于車船稅的應稅車輛,應自取得車輛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③軍隊專用的車船,依照規定是免征車船稅的。但對其出租等非專用的車船,不符合免稅條件,應對非專用的車船征收車船稅。④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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