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減免稅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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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減免稅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 第五章 房產稅
【知識點】減免稅特殊規定
1.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稅。
2.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3.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房產稅。
4.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和辦公室、食堂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5.自2004年7月1日起,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
6.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產稅。
7.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產稅優惠政策。
8.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該征稅。
9.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照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者免征房產稅。
10.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
11.對于郵政部門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應當依法征收房產稅。
12.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的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13.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14.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自轉制注冊之日(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15.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16.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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