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境外注冊中資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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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的管理
(一)境外中資控股居民企業的相關概念
1.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是指由中國內地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臺灣)注冊成立的企業。
2.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是指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
3.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一致的,其主管稅務機關為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4.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不一致的,其主管稅務機關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主管機關;經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選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主管稅務機關。
5.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存在多個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其主管稅務機關由相關稅務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確定。
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層報稅務總局批準。
(二)居民身份認定管理
1. 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采用企業自行判定提請稅務機關認定和稅務機關調查發現予以認定兩種形式。
2.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稅務總局關于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的認定結果后,應當在10日內向該企業下達《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書》。
貫穿全章節的思路: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以前年度虧損]×稅率-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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