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匯總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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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匯總納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匯總納稅
跨地區經營企業的匯總納稅
1.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2.母子公司的盈虧不能彌補匯總,總分公司的盈虧可以匯總進行彌補。
3.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4.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5.總分機構分攤稅款的計算
(1)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2)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3)總機構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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