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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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1.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對開發、受讓的無形資產或參與的勞務活動享有受益權,并承擔相應的活動成本。關聯方承擔的成本應與非關聯方在可比條件下為獲得上述受益權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2.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
3.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惡意避稅不行)
(2)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多勞少得,少勞多得)
(4)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5)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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