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內容導航】:
(一)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二節征稅對象的內容。
【基礎考點】: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注意區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區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轉讓著作權免營業稅)。
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徐悲鴻賣馬”與“賣徐悲鴻的馬”——財產轉讓所得
“王羲之賣字”與“賣王羲之的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4.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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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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