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的項目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的項目。
【內容導航】:
(一)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的項目

本考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三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基礎考點】: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的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贈也不得扣除);
6.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具體包括: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收入-扣除)×25%=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經營性罰款可以扣除,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
5.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贈也不得扣除);
6.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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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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