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沖刺考點: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沖刺知識點: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內容導航】: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九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的內容。
【沖刺考點】: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①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②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③中藥材的種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⑤牲畜、家禽的飼養;
⑥林產品的采集;
⑦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 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⑧遠洋捕撈。
公司加農戶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②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
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適用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的種植、養殖項目,并直接進行初加工且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目錄范圍的,企業應合理劃分不同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分別核算種植、養殖項目和初加工項目的所得,并各按適用的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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