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沖刺考點:資產損失及其他準予扣除項目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沖刺知識點:資產損失及其他準予扣除項目。
【內容導航】:
(一)資產損失
(二)其他準予扣除項目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三節資產損失及其他準予扣除項目的內容。
【沖刺考點】:資產損失及其他準予扣除項目
一、資產損失
企業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解釋:一是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準予同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二是保險公司、相關人員賠償的部分,要在損失總額中減除,也就是說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的必須是凈損失。
二、其他準予扣除項目
準予扣除的其他費用包括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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