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基礎考點: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
【內容導航】:
1.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七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的內容。
【知識點】: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
1.基本扣除規范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2.企業對尚未出售的已完工開發產品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對已售開發產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修理等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準予在當期據實扣除。
3.公用部分——強調與銷售收入的配比關系
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于移交時扣除。
4.基本配套設施——會所、物業管理場所、熱力站、文體場館、幼兒園、電站、水廠等,視其營利性與否有不同處理。(客觀題考點)
是否營利性 |
成本費用扣除規則 |
非營利性的基本配套設施 |
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 |
營利性的基本配套設施 |
開發企業自用的按照建造固定資產單算成本 |
開發企業非自用的按建造開發產品單算成本 |
5.附加配套設施——單建的通訊、醫療、學校設施,應單獨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訊、醫療、學校設施——經濟補償可抵扣建造成本。
6.按揭擔保金——不得減少計稅所得,但實際發生損失時可以據實扣除。
7.委托境外機構銷售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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