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免稅收入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免稅收入。
【內容導航】: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5.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四節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轉讓收入,不是國債利息收入,需要交稅。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1】為了更好的體現稅收優惠政策,限于居民企業之間,多不退,少不補。
【解釋2】“符合條件”是指:(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解釋3】“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施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解釋】稅法鼓勵外資的長期投資,不鼓勵短期的投機行為。所以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享受免稅待遇。對來自所有非上市公司以及持有股份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則適用免稅政策。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解釋】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5.(新增)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解釋】免稅收入形成的費用、折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提示】出題類型: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應稅收入的劃分是考點。混到一起出選擇題。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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