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一》預習知識點: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一》預習知識點: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內容導航】: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
4.以液體鹽加工固體鹽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六章資源稅第五節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基礎考點】: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法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1)煤炭。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2)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4.以液體鹽加工固體鹽的。
納稅人以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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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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