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一》沖刺考點: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一》沖刺考點: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內容導航】:
1、境內
2、行為范圍
3、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四章營業稅第二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的內容。
【沖刺考點】: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營業稅確定的基本征稅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銷售的不動產。
解釋:對營業稅的基本征稅范圍的理解分為三個條件:
(一)境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稅法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或接受方
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方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坐落地
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坐落地
關于境外勞務問題:
提供勞務方 |
接受勞務方 |
勞務發生地 |
是否征收營業稅 |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 |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
境外 |
不征收 |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歸納:境外勞務提供者在境外為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明確列舉項目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ǘ┬袨榉秶
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但是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范圍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1.要注意與增值稅范圍的劃分
|
營業稅征稅范圍 |
增值稅征稅范圍 |
資產類 |
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轉讓 |
貨物(有形動產)的銷售、進口 |
勞務類 |
7類勞務: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2.營業稅的應稅行為
營業稅的應稅行為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所謂“有償”,是指從受讓方(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但單位和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3.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項目
。1)垃圾處置勞務(收取的垃圾處置費)
(2)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
。3)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
。ㄈI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兼營和混合銷售等特殊經營行為,一直是考試的難點和重點,相關規定注意掌握:
1.兼營的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分清收入,分別納稅的原則。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2.混合銷售行為特點和稅務處理原則
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貨物銷售與營業稅應稅勞務之間存在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
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原則
一般原則(適用于一般情況) |
按照納稅人主營業務的稅種性質確定適用的稅種。 |
特殊原則(適用于特殊混合銷售行為,處理原則與兼營原則相同) |
按照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納稅的原則處理。 |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2014《稅法一》沖刺考點:營業稅概述
- 下一個文章: 2014《稅法一》沖刺考點:營業稅的納稅人的基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