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稅法與經濟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表現在:
(1)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即在稅法運行過程中,始終伴隨著經濟分配的進行;
(2)經濟法中的許多法律、法規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
(3)經濟法中的一些概念、規則、原則也在稅法中大量應用。
2.稅法與經濟法之間也有差別:
(1)從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而稅法調整對象則含有較多的稅務行政管理的性質;
(2)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而經濟法基本上屬于授權性法規;
(3)稅法解決爭議的程序適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適用經濟法中的普遍采用的協商、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程序。
(五)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刑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稅法與刑法是從不同角度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刑法是實現稅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二者調整對象不同、性質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2009年我國刑法修正案,將原來的“偷稅罪”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
(六)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
被一個國家承認的國際稅法,也應該是這個國家稅法的組成部分。各國立法時會吸取國際法中合理的理論、原則及有關法律規范;國際法高于國內法的原則,使國際法對國內法的立法產生較大的影響和制約作用。
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兩者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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