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一》重要知識點:特殊情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一》重要知識點:特殊情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內容導航】:
1.減稅、免稅條件消失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2.未按規定繳稅車輛應補稅額的計算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七章車輛購置稅第六節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特殊情形自用應稅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1.減稅、免稅條件消失車輛應納稅額的計算
對減稅、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應按現行規定,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購置稅。
(1)減免稅車輛改制的情形,主要有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計劃的免稅車輛和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用免稅車輛。減稅、免稅車輛因改制后車型、用途或者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應由改制車輛的使用者在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注冊手續前補繳車輛購置稅。
(2)減免稅車輛改變用途或使用性質的,應按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計稅價格征稅。
車輛購置稅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100%×稅率
其中,規定使用年限按10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因此上述公式可簡化成:
應納稅額=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稅率
上述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應按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去已繳稅金后的余額補征 車輛購置稅,多繳(即兩者相抵后為負數)的不再退稅。
2.未按規定繳稅車輛應補稅額的計算
(1)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稅的,應按現行政策規定的計稅價格,區分情況,分別確定征稅。
不能提供購車發票和有關購車證明資料的,檢查地稅務機關應按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如果納稅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購車發票金額與支付的價外費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落籍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對其差額計算補稅。
(2)檢查地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繳稅車輛補征稅款后,應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落籍地主管稅務機關憑納稅人提供的完稅憑證核發完稅證明,并建立車輛購置稅檔案。
檢查地稅務機關補征車輛購置稅計算: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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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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