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的主體_2020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練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學習如春筍之苗,不見其長卻日有所增;輟學如磨刀之石,不見其損卻日有所耗;激勵你努力前進的不是勵志語錄,而是每天正能量不斷學習的自己。今天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練習題,大家快來一起勤奮學習吧!
【單項選擇題】
債務人尚未解散,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屬于破產原因之一。這種情況下,可以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是( )。
A.債權人
B.債務人的債務人
C.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D.債務人的出資人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不易判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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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習題內容出自東奧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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