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練:破產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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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A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0日受理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產宣告裁定。2012年3月10日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下列情況中,人民法院應該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的是( )。
A.2014年2月1日,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該財產數量足以支付分配費用
B.2013年10月1日,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但該財產數量不足支付分配費用
C.2014年5月1日,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該財產數量足以支付分配費用
D.2014年3月1日,發現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追回的財產,該財產數量不足支付分配費用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自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1)發現依法有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和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行為而應當追回的財產的;(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有上述規定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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