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三伏天”備考企業所得稅,切記不要松懈!
在2020年稅務師考試科目《稅法二》中企業所得稅這一章,根據近一年及疫情期間的新規定進行了修改,涉及的知識點有很多,也是考試的重點。所以盡管“三伏天”來襲,大家也不要被夏季的炎熱和困倦打敗!大家一定要注意認真備考哦!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有兩種方法:
(1)直接法:從稅法角度直接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2)間接法:從會計利潤出發,調整后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事項
(1)納稅人與非納稅人
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注意】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非法人)的個人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納稅人分類
居民企業 | (1)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 (2)在境外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兩者滿足其一即可) |
非居民企業 | (1)在境外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 (2)在境外成立,在境內沒有實際管理機構,也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企業 |
(1)征稅對象
居民企業 | 來源境內、境外的所得(無限納稅,境內外) |
非居民企業(有限納稅義務) | (1)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就其機構、場所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有場所+有聯系的境內外所得) |
(2)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無場所,或有場所無聯系) |
(2)所得來源地的確定(用以判斷該所得是否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銷售貨物所得 | 交易活動發生地 |
提供勞務所得 | 勞務發生地 |
不動產轉讓所得 | 不動產所在地 |
動產轉讓所得 | 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 |
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 被投資企業所在地 |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 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 |
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或個人住所地 |
稅率 | 適用范圍 |
25% | 居民企業 |
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 | |
20%(實際10%) | 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 |
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 |
20%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
15% |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 |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2011.1.1-2020.12.31) |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下列各項中,說法不正確的是( )。
A.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B.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但投資方企業應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C.納稅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D.企業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案】B
【解析】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And…
【例題·單選題】依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下列所得按轉讓貨物或資產的企業所在地確定所得來源地的是( )。
A.轉讓動產所得
B.銷售貨物所得
C.轉讓不動產所得
D.轉讓權益性投資資產所得
【答案】A
【解析】
選項B: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選項C:轉讓不動產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選項D:轉讓權益性投資資產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奮起飛翔,路在腳下。各位考生們為了不辜負自己,請積極備考。在2020年稅務師考試時間到來之前,努力拼搏吧!
(注:以上專業知識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二》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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