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干貨:《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學習方法及建議
目前正處于稅務師考試備考基礎階段,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中稅協發布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學習方法和建議,供大家備考。
一、大綱和教材修訂說明
2018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考試大綱相較于2017年考試大綱總體而言變化不大。大綱主要內容無實質修改,僅部分章節的編排次序、文字表述進行了微調,個別章節內容有所增添。
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考試教材總體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教材總字數比2017年考試教材有所縮減;二是教材內容及體系安排更注重考生基礎知識的掌握和實操能力的培養提高;三是根據我國立法實況對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目錄及教材對應內容進行了及時更新和增補。
大綱、教材各部分修訂情況具體如下:
(一)行政法律制度
大綱和教材新增“稅收違法案件審理程序”相關內容。法律法規中增加了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對教材原有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字數刪減,使文字更加精煉、內容重點更加突出。
(二)民商法律制度
大綱中,民法總論、物權法、債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等章節沒有變化;公司法律制度、破產法律制度兩部分作了適當微調。教材對各章節內容均予以修訂和字數刪減。對部分章節中的內容排序予以調整,使內容安排更趨合理、科學。
(三)刑事法律制度
大綱原來的“刑法基本理論”修改為“刑法基礎”,同時對該部分大綱內容重新進行了整合。涉稅犯罪部分沒有變化。教材對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字數刪減。刪繁就簡,重點突出。
(四)訴訟法律制度
大綱中,刑事訴訟部分略有調整,其他部分基本未變。教材中,行政訴訟法律制度和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兩部分內容略有改變,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部分基本仍維持2017年教材的內容。
二、教材內容基本構成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教材內容由行政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和訴訟法律制度四部分構成。該四部分內容覆蓋三大實體法、三大程序法,即行政法、民法(含商法)、刑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鑒于三大程序法體例上存在一定的共性,遂將三者合并于一編,方便考生對比學習、區分掌握。
行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行政復議法。民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和破產法。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訴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
三、2017年考試情況分析
通過對2017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考試情況的分析發現,本科目考試主要呈現兩方面特點:1.不同類別考生通過率存在明顯差異:(1)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在職人員通過率明顯高于非從事法律專業工作人員;(2)來自政府部門的考生通過率一般高于非政府部門的考生;(3)在職工作人員考生通過率高于在校學生考生;(4)來自律師事務所的考生通過率極高;(5)人文社科類考生通過率高于非人文社科類考生;(6)人文社科類考生中,法學和哲學類考生通過率要高于其他學科類的考生。2.成績的優劣分布基本依博士、碩士、本科、大專的順序呈現階梯狀排列;而分析、解決問題能力最高的往往又不是單純學歷最高的考生。
上述特點的出現說明:(1)法律科目的知識掌握需要全面長期的積累,非短時“突擊”所能奏效;(2)法律科目的考試注重考核考生運用相關法律知識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3)學歷高低對分析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有一定影響,但并不絕對。對法律知識的準確掌握和正確運用除需系統的理論學習外,尚需實踐經驗的積累。
四、學習方法及建議
(一)對各編所涉知識體系要有系統、完整、清晰的認識,明了編內各部分知識的內在邏輯關聯。在體系化視角下學習各編所涉知識,可以避免因知識“碎片化”而致邏輯“凌亂”、徒增記憶難度。
(二)對相近概念、相近制度、相近規則可以采取對比的學習方法。通過對比,可以清楚辨識被對比的兩個事物,避免認識混淆,對于正確分析解決法律問題多有助益。
比如,以民事法律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對比為例。行政法律關系,通常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時與相對方形成的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而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民法規范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方面:(1)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而民事法律關系則無此要求;(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非對等性,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平等,無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國家,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都是獨立的、互不隸屬的平等主體,并且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3)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通常不能相互約定權利義務,不能自由選擇權利和義務,必須依據法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既可約定(如合同關系)亦可法定(如侵權關系);(4)行政訴訟中,被告衡定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是典型的“民告官”,而民事訴訟中,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各方皆可為被告。
又比如,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二者雖均為解決行政法律關系爭議的程序,但前者為司法程序,后者為行政程序。二者存在下列差異:(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而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實行一級復議制;(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原則上實行開庭審理方式;而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實地核查以及聽證的辦法,不采取類似開庭審理的方式;(3)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在審理案件的依據和法律適用的具體規則方面亦有所不同。
(三)法律理論中,對各個法律概念多采用“屬加種差”的定義規則。準確掌握法律概念,須從把握概念中的關鍵詞語入手,從而明確各概念在相關理論體系中的邏輯歸屬。
概念清晰是準確辨識法律關系、正確適用法律規則以解決實務問題的前提和關鍵。比如,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在此概念中,“意思表示”“行為”是關鍵語詞。在此概念中,“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這一表述明確了民事法律行為的邏輯歸屬——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屬”概念是“行為”。而“行為”之前的限定性語詞“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又將民事法律行為與其他行為區分開來,構成“種差”。在民事法律事實中,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根據是否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作為標準,可將行為劃分為表意行為與非表意行為。表意行為是指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的行為,包括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旨在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相應民法效果的表意行為。如訂立合同、立遺囑。準法律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民法效果的當事人的表意行為。如債權人的催告、通知。非表意行為,即事實行為,是指無須表示內心意思即依法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作品創作行為、拾得遺失物、先占、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與當事人的意思無關。由此可見,前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通過“種差”將其與同屬“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區分開來。
(四)準確辨識法律關系是分析法律案件、尋找得以適用的準據法、解決法律糾紛的出發點。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通常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在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時與相對方形成的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民法規范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刑事法律關系是指國家與犯罪人之間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受刑法規范調整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行政訴訟法律關系是指行政訴訟法律規范調整的人民法院與訴訟參加人之間,以及訴訟參加人相互之間發生的以行政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特定的社會關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民事訴訟法律規范調整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社會關系。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和調整的,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司法機關及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法律關系的構成均須具備三要素:(1)法律關系主體;(2)法律關系內容,即權利和義務;(3)法律關系客體。準確辨識法律關系可從此三要素入手。明確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客體,從而判斷法律關系的類型究屬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抑或刑事法律關系。
(五)了解掌握各編所涉相關法律規定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釋。學習各編每一部分內容時,須同步了解掌握現行法的相關規定及其立法理由。
在選擇適用法律時須注意新法與舊法、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系。比如,涉及民法中抵押權的法律文件就有《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物權法》等多個法律文件。《物權法》中關于抵押權的規定若與之前的四個法律文件的規定不一致,即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近年來考試試卷的答題情況看,部分考生之所以在解答綜合分析題時容易出現錯誤,多是因為欠缺對法律法規的準確理解和掌握。
《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這一科目要求考生記憶的知識點較多,考生可以理解記憶,切莫死記硬背。更多稅務師考試經驗,盡在東奧稅務師頻道。
(來源:中稅協 《注冊稅務師》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