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_2024年財務與會計預習考點
成本法 | 權益法 |
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努力備考,在考試中才可能取得優異成績。東奧會計在線在下文中整理了稅務師考試《財務與會計》科目預習考點,同學們快來一起打卡學習吧!
推薦:▏財務與會計預習考點匯總 ▏2024年圖書 ▏2024年好課 ▏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資按初始投資成本計價的方法。
(一)成本法的適用范圍
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適用于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即對子公司的投資)。
(二)控制的三要素:
1.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下列情況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1)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
(2)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
(3)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后,判斷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視為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①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于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
②投資方和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被投資方的潛在表決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執行認股權證等,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③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2.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投資方在判斷其享有被投資方的回報是否變動以及如何變動時,應當根據合同安排的實質,而不是法律形式。
投資方的可變回報通常體現為從被投資方獲取股利。受法律法規的限制,投資方有時無法通過分配被投資方利潤或盈余的形式獲得回報,例如,當被投資方的法律形式為信托機構時,其盈利可能不是以股利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此時,被投資方不能進行利潤分配并不必然代表投資方不能獲取可變回報。
另外,即使只有一個投資方控制被投資方,也不能說明只有該投資方才能獲取可變回報。例如,少數股東可以分享被投資方的利潤。
3.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擁有決策權的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時,需要考慮其決策行為是以主要責任人(即實際決策人)的身份進行還是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此外,在其他方擁有決策權時,投資方還需要考慮其他方是否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該投資方行使決策權。
投資方在判斷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控制時,應綜合考慮直接持有的股權和通過子公司間接持有的股權。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投資方進行成本法核算時,應僅考慮直接持有的股權份額。
(三)成本法下的賬務處理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取得投資時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除外):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所屬章節:第十一章 非流動資產(二)
注:以上內容選自華健老師2023年《財務與會計》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