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_2023年財務與會計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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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
【所屬章節】
第十章 非流動資產(一)
【知識點】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
(一)第42號準則的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適用于所有非流動資產和處置組,但除該準則第三條規定外。
(二)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
1.相關概念
處置組是指在一項交易中作為整體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處置的一組資產,以及在該交易中轉讓的與這些資產直接相關的負債。
處置組所屬的資產組或資產組組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分攤了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商譽的,該處置組應當包含分攤至處置組的商譽。
2.分類
(1)分類原則
企業主要通過出售(包括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下同)而非持續使用一項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收回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獲利方式改變)。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可立即出售。根據類似交易中出售此類資產或處置組的慣例,在當前狀況下即可立即出售;
②出售極可能發生。企業已經就一項出售計劃作出決議且獲得確定的購買承諾,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
(2)延長一年期限的例外條款
因企業無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導致非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內完成,且有充分的證據表明企業仍然承諾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企業應當繼續將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企業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
①意外設定條件。
買方或其他方意外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導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出售,企業針對這些條件已經及時采取行動,且預計能夠自設定導致出售延期的條件起一年內順利化解延期因素。
②發生罕見情況(不可抗力、宏觀經濟形勢急劇變化等不可控情況)。
因發生罕見情況,導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未能在一年內完成出售,企業在最初一年內已經針對這些新情況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滿足了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 無法化解該因素,一般只能另尋買家)。
(3)某些特定分類
對于企業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在取得日滿足“預計出售將在一年內完成”的規定條件,且短期(通常為3個月)內很可能滿足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其他條件,企業應當在取得日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3.計量
(1)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前的計量
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量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即先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自準則的規定計量)。
以固定資產為例,下同。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折舊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時的計量(初始計量)
①一般情況下的初始計量
借:持有待售資產——固定資產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②專為轉售而取得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初始計量
(3)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的計量(后續計量)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中的非流動資產不應計提折舊或攤銷,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負債的利息和其他費用應當繼續予以確認。
按照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孰低計量。
如果價值恢復的,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內轉回,轉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借: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4)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
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因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的劃分條件而不再繼續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或非流動資產從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移除時,應當按照以下兩者孰低計量:
(5)持有待售的處置組的后續計量。
①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計量持有待售的處置組時,應當首先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計量處置組中的流動資產、適用其他準則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例如,處置組中的金融工具,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計量。
②在進行上述計量后,企業應當比較持有待售的處置組:
對于持有待售的處置組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如果該處置組包含商譽,應當先抵減商譽的賬面價值,再根據處置組中適用本章計量規定的各項非流動資產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賬面價值。
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應當以適用本章計量規定的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為限,不應分攤至處置組中的流動資產或適用其他準則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產。
③(價值恢復)如果后續資產負債表日持有待售的處置組公允價值減去出售費用后的凈額增加,以前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后適用本章計量規定的非流動資產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金額內轉回,轉回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6)終止確認的計量(了解)
企業終止確認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時,應當將尚未確認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注:以上內容選自華健老師《財務與會計》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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