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財務與會計預習考點:無形資產的取得
備考稅務師考試除了要堅持,還要有勇往直前的勇氣,不要輕易被小挫折打倒。東奧會計在線為大家整理了《財務與會計》第十章預習知識點,大家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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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章 非流動資產(一)
【知識點】無形資產的取得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即以取得無形資產并使之達到預定用途而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應按照取得無形資產的不同來源分別計量,確定入賬價值:
1.外購的無形資產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某項目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以及在其開發階段支出滿足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企業自行進行的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區分為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
3.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
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應按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
借:無形資產(公允價值+相關稅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股本(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份額)
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
4.在土地上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但下列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屬于存貨成本)。
(2)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筑物,實際支付的價款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與士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進行處理。
借: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5.其他方式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接受政府補助、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具體內容詳見第十三章“考點:債務重組”、第十五章“考點:政府補助”,此處不再贅述。
注:以上內容選自華健老師2022年《財務與會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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