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是什么
精選回答
發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裝物等。在會計核算中,發出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而必須在收到貨款后,銷售才能成立。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發出和收取貨款的情況,應設置“發出商品”賬戶組織核算。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和代購貨單位墊付的運雜費借記該帳戶,收到貨款后,按發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墊運雜費貸記該賬戶,由購貨單位退回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也在該賬戶的貸方反映。
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1.對于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借記“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發出商品的會計分錄
1.發出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按合同約定的日期確認收入
借:應收帳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發出商品
2.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
不同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
1.企業持有的、目的不同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的確定方法
(1)產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凈值。
(2)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以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凈值。
2.存貨估計售價的確定:
(1)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
①通常應當以產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算基礎。
②如果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計算基礎。
③如果企業銷售合同所規定的標的物還沒有生產出來,但持有專門用于該標的物生產的原材料,其可變現凈值也應當以合同價格作為計算基礎。
(2)沒有銷售合同約定的存貨
①用于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產成品或商品一般銷售價格(即市場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基礎。
②用于出售的材料等,應當以材料等的市場銷售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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