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籌資(1)_2020年《財務與會計》基礎考點
稅務師一共有五科,難度最高的就是財務與會計。為了幫助考生們渡過難關,東奧為大家整理了知識點干貨,一起和小編進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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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務籌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財務與會計》第四章-籌資與股利分配管理
【知識點】債務籌資
債務籌資
銀行借款
1.銀行借款的種類
(1)按提供貸款的機構,分為政策性銀行貸款、商業性銀行貸款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2)按機構對貸款有無擔保要求,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3)按企業取得貸款的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專項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2.長期借款的保護性條款
(1)例行性保護條款
例行性保護條款作為例行常規,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會出現。主要包括:①定期向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交公司財務報表,以使債權人隨時掌握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②保持存貨儲備量,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的非產成品存貨,以保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能力;③及時清償債務,包括到期清償應繳納稅金和其他債務,以防被罰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現金流失;④不準以資產作其他承諾的擔保或抵押;⑤不準貼現應收票據或出售應收賬款,以避免或有負債等。
(2)一般性保護條款
一般性保護條款是對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及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條款,這類條款應用于大多數借款合同,主要包括:①保持企業的資產流動性。要求企業需持有一定最低額度的貨幣資金及其他流動資產,以保持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償債能力,一般規定了企業必須保持的最低營運資金數額和最低流動比率數值。②限制企業非經營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現金股利、購入股票和職工加薪的數額規模,以減少企業資金的過度外流。③限制企業資本支出的規模。控制企業資產結構中的長期性資產的比例,以減少公司日后不得不變賣固定資產以償還貸款的可能性。④限制公司再舉債規模。目的是防止其他債權人取得對公司資產的優先索償權。⑤限制公司的長期投資。如規定公司不準投資于短期內不能收回資金的項目,不能未經銀行等債權人同意而與其他公司合并等。
(3)特殊性保護條款
特殊性保護條款是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出現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條款,只有在特殊情 況下才能生效。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領導人購買人身保險;借款的用途不得改變;違約懲罰條款;等等。
3.長期借款的信用條件
(1)信用額度。信用額度是借款企業與貸款機構之間正式或非正式協議規定的企業借款的最高限額。
【提示】非正式協議下,貸款機構并不承擔按最高限額保證貸款的法律義務。正式協議下,對規定的信用額度內的貸款,貸款機構必須予以保證。其中,有一種通常為大公司提供的正式信用額度,叫周轉授信協議。貸款機構對周轉授信協議負有法律義務,并因此向企業收取一定的承諾費用,承諾費用一般按企業使用的信用額度的一定比率(0.2%左右)計算。
(2)補償性余額。補償性余額是貸款機構要求企業將借款的10%-20%的平均余額留存在貸款機構。
實際利率=名義利率÷(1-補償性余額比例)
【提示】存在補償性余額的情況下,貸款的實際利率高于名義利率。
4.銀行借款的籌資特點
稅務師考試其實不算很難,保持良好的學習習慣和心態,成功距離我們并不遠。加油,相信未來是屬于你們的。
(注:以上內容選自李運河老師《財務與會計》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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