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清查的核算_2020年《財務與會計》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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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存貨清查的核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財務與會計》第十章—流動資產(二)
【知識點】存貨清查的核算
存貨清查的核算
一、存貨數量的確定方法
企業確定存貨的實物數量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實地盤存制;另一種是永續盤存制。
我國企業會計實務中,存貨的數量核算一般采用永續盤存制。但不論采用何種方法,前后各期都應保持一致。
1.實地盤存制
“實地盤存制”又稱“定期盤存制”,是指企業平時只在賬簿中登記存貨的增加數,不記減少數,期末根據清點所得的實存數,計算本期存貨的減少數。
計算公式:
本期存貨減少數=期初存貨+本期存貨增加數-期末存貨
2.永續盤存制
“永續盤存制”又稱“賬面盤存制”,是指企業設置各種數量金額的存貨明細賬,根據有關憑證,逐日逐筆登記材料、產品、商品等的收發領退數量和金額,隨時結出賬面結存數量和金額。
計算公式:
期末存貨數=期初存貨+本期存貨增加數-本期存貨減少數
二、存貨清查的賬務處理
為反映和監督企業在財產清查中查明的各種存貨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存貨盤盈(實存>賬存)
(1)批準前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批準后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管理費用
2.存貨盤虧及毀損(實存<賬存)
(1)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管理不善造成的)
(2)批準后
借:銀行存款(殘料變現)
原材料(殘料入庫)
其他應收款(應收保險公司和過失人支付的賠款)
管理費用(管理不善或收發計量差錯)
營業外支出(自然災害毀損部分)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提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或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如果材料的毀損是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不作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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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丁奎山老師《財務與會計》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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