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員工購買的集體人身意外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在企業日常運營過程中,常常會涉及到各類費用的稅務處理問題,其中一個較為常見的疑問便是:單位給員工購買的集體人身意外險究竟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這一問題對于企業的財務管理以及稅務規劃都具有重要意義,直接關系到企業的成本核算和稅負水平。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來源于:北京稅務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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