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稅務局關于2022年度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的提示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42號公告,以下簡稱42號公告)規定,請符合關聯申報條件的納稅人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符合同期資料準備條件的納稅人做好同期資料相關文檔的準備工作。
01 關聯申報的主體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年度內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企業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但符合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應進行關聯申報。
企業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且不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可以不進行關聯申報。
02 關聯關系的類型
根據42號公告第二條,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特別提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征科發〔2021〕69號)第二條第(九)項明確,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之間,一方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系,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根據42號公告第三條,僅因國家持股或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條第(一)至(五)項關系的,不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03 國別報告
(一)申報主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1.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
最終控股企業是指能夠合并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所有成員實體財務報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業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
成員實體應當包括:
(1)實際已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2)跨國企業集團持有該實體股權且按公開證券市場交易要求應被納入但實際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3)僅由于業務規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納入跨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的任一實體。
(4)獨立核算并編制財務報表的常設機構。
2.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二)填報注意事項
1.填報原則
跨國企業集團應當按照各成員實體所在國的會計準則填報國別報告相關表單,并簡單加總。
2.填報語言
國別報告應當以中英文雙語填寫,即《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等三張中文表應當使用中文填寫;《國別報告-所得、稅收和業務活動國別分布表(英文)》等三張表應當使用英文填寫。
(三)豁免規定
最終控股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跨國企業集團,其信息涉及國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豁免填報部分或者全部國別報告。
04 關聯申報的期限
企業需在2023年5月31日前(與企業所得稅年報申報期限一致),就2022年度的關聯業務往來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05 關聯申報的報送方式
納稅人可以通過直接上門(辦稅服務廳)申報、網上(電子稅務局)申報兩種方式進行關聯申報。推薦納稅人采用網上申報方式進行關聯申報,電子稅務局提供清晰的填報指引和提示,幫助納稅人更方便、快捷和準確地完成申報。
通過互聯網登錄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常規申報”—“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發生關聯業務往來須填報)”,按要求進行在線申報或使用數據采集工具(直接在該申報頁面下載安裝并登錄,或者通過首頁“公眾服務”—“下載服務”—“其他下載”路徑下載)報送。
06 需申報表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張附表,分為三部分。
1.基礎信息,包括G000000《報告企業信息表》、G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以及G101000《關聯關系表》為發生關聯業務往來的必填表。
2.關聯交易信息,包括表G102000至表G113020。請各位納稅人根據發生的關聯交易類型據實選填表G102000至G108000,并同時填報表G109000及表G113010。
特別提醒:報告年度所屬期間內已簽訂或者正在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企業需填報G110000《成本分攤協議表》;有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需填報表G113020;與境外關聯方發生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金融資產或勞務等四類關聯交易的,需按要求填報G112000《境外關聯方信息表》。
3.國別報告表,包括表G114010至表G114031,達到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納稅人填報該部分表格。
07 溫馨提醒
1.關聯方并不僅指企業,可以是企業、組織或者個人。
2.納稅人須先完成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再進行關聯申報。
3.請納稅人盡早登錄電子稅務局并及時完成關聯申報,以免出現臨近截止日期網絡擁堵的情況。
同期資料的類別
同期資料包括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每種文檔分別設定準備條件,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只要滿足其中一種文檔的準備條件就要準備相應的同期資料文檔,存在一個企業需準備多種文檔的可能性。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主體文檔:
1.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并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
2.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特別提醒:依照規定需要準備主體文檔的企業集團,如果集團內企業分屬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可以選擇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時,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集團主動提供主體文檔情況后,可免于提供。
(二)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
1.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2.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3.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4.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特別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企業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上述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42號公告中的同期資料準備標準,均應當就虧損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本地文檔。
(三)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特殊事項文檔的企業:
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企業簽訂或者執行成本分攤協議的,應當準備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可以免除準備同期資料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準備全部或部分同期資料:
1.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2.企業執行預約定價安排的,可以不準備預約定價安排涉及關聯交易的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且關聯交易金額不計入同期資料本地文檔的關聯交易金額范圍。
報送要求
(一)準備時限要求
主體文檔:企業的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
本地文檔:2023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特殊事項文檔:2023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
(二)提供時限要求
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三)報送與管理要求
1.同期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并標明引用信息資料的出處來源;
2.同期資料應當加蓋企業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章;
3.企業合并、分立的,應當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4.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的準備完畢之日起保存10年。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者準備同期資料的,稅務機關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予以重點關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的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4號)第四條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且不按時更正,或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企業提交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申請。
納稅人對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有任何問題的,都可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或者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3年4月10日
文章來源于:浙江稅務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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