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收稅收滯納金的情形有哪些?
人是善忘的動物,在交往中我們可能會遺忘某個人,在生活里我們可能會忘記某件事。但是在會計實操工作中,有些業務是千萬不能忘記的,不然就會帶來很多麻煩,比如納稅申報。如果身為財務人員的我們一旦忘記納稅申報,那么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企業是需要增收滯納金的。
稅收滯納金跟行政執行處罰類似,是一種稅收機關依法向當事人征收具有懲罰性的一定數額款項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
1.未按規定繳納稅款;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導致少繳稅款;
3.偷稅;
4.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5.欠稅;
6.抗稅。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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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規可知,從繳納期限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到實際繳納稅款當天為止,是滯納天數。由此可知,滯納金的計算方式為:
應納滯納金=應納稅額×天數×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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