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如何計算增值稅?
為了緩解資金緊張的問題,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在可流動的資金不足時,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來獲取現金。在會計實操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這種銷售行為能否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計算公式: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依照此方法計算,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甲公司是一家從事豆制品生產的小規模納稅人,于2020年12月以8 000的價格賣給乙公司一臺制作豆漿的機器,如何計算甲公司的應納增值稅額?
根據有關規定,甲公司可采用兩種不同方式計算自己的應納稅額:
①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8000÷(1+3%)=7766.99(元)
應納稅額=銷售額×2%=7766.99×2%=155.34(元)
此甲公司時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進行稅額抵扣。
②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8000÷(1+3%)=7766.99(元)
應納稅額=銷售額×3%=7766.99×2%=233.01(元)
此時甲公司放棄減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符合稅法規定的部分進項稅額。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權威部門最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