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至,你知道福利發放如何處理嗎?
忙碌的一年即將過去,春節即將到來,為了嘉獎鼓勵在過去一年表現優異的員工、維持客戶的友好關系,各公司都在緊鑼密鼓的安排著春節禮品的發放……能有禮物收豈不美哉,但此時有的財務小伙伴可能就犯愁了,在會計實操中,該如何處理福利發放的賬務呢?
春節年關將至,公司購買了10臺平板電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30 000元,稅額為3 900元。作為優秀員工獎勵發放。同時將公司自產的水果罐頭20箱作為春節福利發放給每一位員工,該批水果罐頭同類平均價為每箱113元,成本價80元。
需要注意的是:
1.增值稅方面:
根據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處理;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處理,不確認銷項稅額,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2.個人所得稅方面:
根據規定,員工接受單位發放的福利,需要并入當月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春節年關將至,公司將自產的200箱水果罐頭無償贈送給客戶,該批水果罐頭同類平均價為每箱113元,成本價為80元。
需要注意的是:
1.增值稅方面:
根據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贈送,視同銷售處理,應于貨物移送當期確認銷項稅額。
2.個人所得稅方面:
根據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春節年關將至,公司購買購物卡10張,每張1 000元,取得“預付卡銷售和充值”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送給客戶。
需要注意的是:
給客戶送卡,屬于業務招待費的核算范疇,不僅有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同時如果金額重大的還可能會有商業賄賂、行賄受賄的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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