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如何確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公司運營自然少不了辦公場所,有辦公場所繳納物業費就成了必然。物業費是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為居住小區內提供日常維護、修繕、整治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一般情況下,物業公司收取物業費都是按年或季預收的,那么在會計實操中,企業繳納的物業費如何確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問:繳納的物業費如何確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問:企業不開具發票的行為,是否屬于偷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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