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些財稅法規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轉眼間2019年已步入尾聲,2020年將至。2019年可謂是財稅改革的元年,國家出臺了很多財政新規。那么在會計實務中2020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法規有哪些呢?下面就隨小編來看看吧!
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為了規范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建設規范統一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稅務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三、《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
為了保障單位、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權利,規范檢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檢舉人可以實名檢舉,也可以匿名檢舉。檢舉管理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分級分類、屬地管理、嚴格保密的原則。
四、《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
為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五、《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
本公告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綜試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六、《2020年進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 (稅委會〔2019〕50號)
為優化貿易結構,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相關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口關稅進行調整。
七、《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財會〔2019〕24號)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國家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
該《會計準則》規定:本解釋第一至第八項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允許單位提前采用;第九項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表;第十項、十一項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財稅新規,總的來說變化還是很多的,財務人員應當不斷學習,實時更新知識庫,保證自己所掌握的財稅知識與時俱進,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從事財會工作的基本要求,從而進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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