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如何抵扣進項?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是旅客購買國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付款及報銷的憑證。那么,在會計實務中,應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的“填開日期”作為“購進日期”,還是以“航班日期”作為“購進日期”來判斷是否能夠抵扣進項呢?
問: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既有“填開日期”,也有“航班日期”,對于下列情況該如何判斷能否抵扣進項:1.填開日期在3月31日前,而航班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2.填開日期在4月1日后,而航班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請明確是以行程單上的“填開日期”作為“購進日期”,還是以“航班日期”作為“購進日期”來判斷是否能夠抵扣進項?
答: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以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注明的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確定其對應的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的,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運輸服務發生日期為2019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符合條件的車票、機票、船票都可按規定抵扣進項,但在抵扣時需要財務人根據規定確認好購進日期,并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轉載須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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