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住所個人如何計算應計稅的收入額?
我們在會計實務工作中,常常能看到“無住所個人”的字樣。在稅法中,中國境內無住所可不是指買不起房子而沒有居住的地方,它實質是指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居住地或者慣常居住地。因此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無住所個人就屬于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那么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呢?
問:無住所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
答:無住所個人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具體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情況一: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不超過90天的,其取得由境內支付的境內工作期間工資薪金收入額為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二: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內所得(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為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三: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優惠條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計入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免予繳稅;全部境內所得(包括境內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內支付的境外所得為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四: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后,不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優惠條件的,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計入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對于無住所個人一個月內取得多筆對應不同歸屬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每筆工資薪金所得的歸屬期間,分別計算每筆工資薪金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再加總計算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
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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