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境內無住所居民的居住時間?
我們都知道居民、非居民以及無住所居民所能享受的稅收待遇是不同的,不同居民其能享受的待遇與其自身綜合情況緊密相連,特別是境內無住所居民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其居住時間關系格外密切。那么,在會計實務中,境內無住所居民個人該如何確定自己的居住時間呢?
問: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居住時間如何計算?
答:根據《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開始計算。
第二條規定,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住時間對于境內無住所居民個人十分重要,它影響著無住所居民可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各位財務人務必了解清楚透徹!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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