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下的非居民企業利潤率如何確定?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那么非居民企業采取核定征收時,利潤率該如何確定呢?
問:采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業其利潤率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
(一)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二)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為30%—50%;
(三)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規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并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確定適用的核定利潤率幅度,并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
采用核定征收時,非居民企業利潤率應該按照上述通知進行計算。另外,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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