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對外國企業捐贈,非居民企業需要繳哪些稅呢?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經我國政府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營業機構、場所或營業代理人。那么,如果非居民企業對外國企業進行捐贈,非居民企業需要繳哪些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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