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活動不開具發票屬于偷稅漏稅么?
增值稅發票是企業運營中必不可少的一項,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那么,如果辦理活動不開具發票是否屬于偷稅漏稅呢?
問:辦理活動時未開具收據發票是否涉嫌存在偷稅漏稅可能?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文件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了解了以上內容,小編提醒各位財務人謹遵國法,應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候,切勿因貪圖一時小利觸犯法規!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由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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