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征稅和差額計稅的區別
全面營改增后,對增值稅來說,計算銷售額基本的原則仍是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在試點過渡政策中,有一些允許差額征稅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差額征稅的規定是正列舉,只有列明的項目才允許差額征稅,沒列明的則不能差額。
差額計稅指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減去允許扣除的支付款項后的余額作為計稅銷售額。
差額征稅的增值稅征收率是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一)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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