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費用標準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三節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稅前可以扣除的有哪些費用
1.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3.黨組織工作經費
4.保險費
5.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7.公益性捐贈
8.利息費用
9.借款費用
10.租賃費
11.稅金
12.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13.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14.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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