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名頭的電話費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題】個人名頭的電話費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員工個人電話費可以做為通訊補貼列入工資中發放嗎?
【答案】
深圳稅務答復:如果是報銷與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通訊費支出(即因公通訊費,需要證明),可以憑開給個人的發票稅前扣除。如果是按職工福利發放,按福利費規定扣除。
可以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第一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符合上述規定的通訊補貼,不需要職工提供發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稅前扣除,從而減輕公司的納稅負擔。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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