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公司的實習生、勞務派遣人員計入在職人數嗎?
【問題】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公司招聘的實習生、勞務派遣公司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是否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答案】
1、實習(見習)生屬于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不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2、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勞務派遣公司人員,不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3、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因為退休人員依法自社保正式領取退休金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如接受用人單位聘用,與用人單位雖具有勞動關系,但依法不應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因此,不計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