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包括以下幾類: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此外,還包括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契稅、登記、過戶手續費等(不含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 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或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開發間接費用: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 5% 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 10% 以內計算扣除。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扣除。其他轉讓房地產行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 20% 的扣除。
此外,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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