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資金形式及稅收風險
抽逃資金是指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其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份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抽逃資金形式及對應的稅收風險:
以股東借款名義抽逃資金
形式:注冊資金實繳到位后,以股東借款的名義將資金借出轉入私人賬戶,會計上掛賬在股東個人名下。
稅收風險:一方面,可能需按市場公允價格視同銷售計算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個人股東長時間借款不還,根據稅法規定將視為企業對個人股東的紅利分配,依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項目計征 20% 個人所得稅。
通過關聯交易抽逃資金
形式:通過老板控制的關聯公司,以關聯交易的名義將資金轉走,實際上是虛假的關聯交易。
稅收風險:稅務機關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特別納稅調整的相關規定,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方交易啟動反避稅調查,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涉及開具虛假發票來證實交易的真實性,還可能涉及虛開發票的風險。
虛構債權債務抽逃資金
形式:通過虛構債權債務,如支付欠款、還款、預付貨款等名義轉走資金,而實際上債權債務根本不存在。
稅收風險:若虛構交易并開具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行為,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若虛構借款,股東從企業借款一年以上不還且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稅務機關可按股東從企業分紅按 20% 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虛列費用抽逃資金
形式:通過虛列費用的方式轉走資金,即找票列支費用以達到抽逃資金的目的。
稅收風險:涉及虛開發票風險,同時企業所得稅方面,虛列的成本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需進行納稅調增,還可能少繳納分紅個稅。
通過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抽逃資金
形式:編制虛假財務報告,虛構公司利潤,在短時間內以分配利潤的名義將資金取走,或者未足額提取法定公積金及法定公益金,以追求利潤最大化。
稅收風險:這種行為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認定的計稅依據虛假,稅務機關可進行 5 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
抽逃資金不僅會給公司和其他股東帶來損失,還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且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責任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和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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