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
1.對某些以前未測試的低于設定的重要性水平或風險較小的賬戶余額和認定實施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關注以前未曾關注過的審計領域,盡管這些領域可能重要程度比較低。如果這些領域有可能被用于掩蓋舞弊行為,注冊會計師就要針對這些領域實施一些具有不可預見性的測試。
2.調整實施審計程序的時間,使其超出被審計單位的預期。比如說,如果注冊會計師在以前年度的大多數(shù)審計工作都圍繞著12月或在年底前后進行,那么被審計單位就會了解注冊會計師這一審計習慣,因此可能會把一些不適當?shù)臅嬚{整放在年度的9月、10月或11月等,以避免引起注冊會計師的注意。因此,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調整實施審計程序時測試項目的時問,從測試12月的項目調整到測試9月,10月或11月的項目。
3.采取不同的審計抽樣方法,使當年抽取的測試樣本與以前有所不同。
4.選取不同的地點實施審計程序,或預先不告知被審計單位所選定的測試地點。例如,在存貨監(jiān)盤程序中,注冊會計師可以到未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的盤點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盤,使被審計單位沒有機會事先清理現(xiàn)場,隱藏一些不想讓冊會計師知道的情況。
可預見因素指什么
不可預見的情影主要是指開展有關工作時,出現(xiàn)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政策變化等前期無法預知等情形。例如上級新增工作部署、預算調整等非采購人可以預見的原因確需盡快開展采購,且不具備采購意向公開條件的,可以視同為不可預見的情形。
推薦閱讀: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