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qū)別是什么?
【問題】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區(qū)別是什么?
【答案】
(一)兼營與混合銷售二者區(qū)別在于:兼營所涉及的業(yè)務之間是不相關的,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可分開核算;而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其業(yè)務綁定在一起,不可分開的,所涉及的稅種也是同時發(fā)生的。
(二)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進口貨物如果不是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的,屬于兼營行為。
(三)兼營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和征收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
(四)增值稅征稅范圍中只有貨物與服務的組合才可能是混合銷售,其他組合方式,如銷售貨物與銷售不動產不屬于混合銷售。
(五)是否只要是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都是混合銷售?
一般是這樣,除了與建筑服務有關的四種情形: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2.建筑企業(yè)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而是屬于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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