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公司購買的用于巡管線和售后的車輛能不能抵扣?
【問題】我公司是一家自來水公司,售出的水享受簡易征收政策,另有10%的其他業(yè)務為一般計稅。本公司購入的庫存材料分為自行維修耗用和外售兩種用途。收取的進項發(fā)票怎么進行抵扣?單位購買的辦公用品、管理用固定資產(chǎn)和外出培訓的費用能不能抵扣?購買的用于巡管線和售后的車輛能不能抵扣?
【答案】
如果是專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的貨物和固定資產(chǎn),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如果是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貨物和固定資產(chǎn),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是既用于簡易計稅又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如果是既用于簡易計稅又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的貨物,劃分不清的,其對應的進項稅額需要按照簡易計稅項目的銷售額占全部項目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分攤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辦公用品、外出培訓費用,如果劃分不清用于簡易計稅還是一般計稅項目的,應計算分攤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用于巡管線和售后的車輛等固定資產(chǎn)如果不是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購入的材料用于銷售的,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可以正常抵扣進項稅額。用于自行維修的,如果專用于簡易計稅項目,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專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可以全額抵扣,如果劃分不清的,應計算分攤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jù)】《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fā)):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均屬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chǎn)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注釋》執(zhí)行。
固定資產(chǎn),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chǎn)。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chǎn)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jù)年度數(shù)據(jù)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