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繳納增值稅管理辦法
匯總繳納增值稅管理辦法通常包含以下方面內容:
適用范圍
一般適用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納稅人。
部分地區如甘肅省規定適用于由同一法人設立,在甘肅省跨地區(指跨市、縣、區)經營,且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
申請條件
核算要求:總分機構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實行統一核算,總機構能準確核算全部分支機構的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及應分配的增值稅稅額。
管理規范:總分機構實行統一采購、統一配送和統一核算,在總機構統一領導下實行規范化經營管理,實現計算機聯網、實時監控貨物移送、銷售收入實現和發票開具等情況。
信用要求:如湖北省要求總機構納稅信用級別為 A 級或 B 級,且申請匯總前 36 個月內總分支機構未發生偷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均不存在欠稅情形。
規模要求:甘肅省規定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區經營的,擬匯總納稅主體合計年度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應為 2000 萬元以上;跨地級行政區范圍經營的,擬匯總納稅主體合計年度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應為 1 億元以上。湖北省則規定跨市(州)的總分支機構連續 12 個月累計應納增值稅額不低于 1000 萬元、分支機構數量不少于 10 個;市(州)內跨縣(市、區)的連續 12 個月累計應納增值稅額不低于 300 萬元、分支機構不少于 5 個。
申請流程
由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納稅人申請報告、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等符合規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核實無誤后,會同同級財政機關逐級上報至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等有權審批機關。
稅款計算與申報
稅款計算
匯總計算:總分支機構當期銷項稅額 =(總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 + 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 適用稅率;總分支機構當期進項稅額 = 總機構當期進項稅額 + 各分支機構當期進項稅額;總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 = 總分支機構當期銷項稅額 - 總分支機構當期進項稅額 - 總分支機構上期增值稅留抵稅額 + 總分支機構當期進項稅額轉出額。
分配計算:總機構或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 總分支機構當期應納增值稅總額 × 銷售額比例;銷售額比例 = 總機構或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稅銷售額 ÷ 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 ×100%。
納稅申報
總機構按月(或按季)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稅額,作為當期已繳稅額填列,并將相關申報表、分配表等資料留存備查。
分支機構根據分配表申報繳納稅款,申報結束后,應將當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發票清單和認證情況加蓋公章后一并報送總機構。
日常管理
發票管理: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可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單獨領用增值稅發票,自行開具,經申請也可由總機構統一領用。
信息備案:總機構應將其所有分支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分支機構應將其總機構和下屬機構信息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優惠辦理:總分機構執行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備案、審核事項,統一由總機構向其所屬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匯總納稅企業可以享受小微嗎
匯總納稅企業有可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具體情況如下:
以法人為主體判斷: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法人企業為主體進行判斷。對于匯總納稅企業,若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匯總計算后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同時符合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這三個條件,那么匯總納稅企業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分支機構單獨享受情況:分公司通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單獨以自身情況享受小微企業優惠,需匯總至總機構核算。但在特殊情況下,如稅法規定分公司為獨立納稅人并能單獨匯算清繳,則分公司可能單獨享受優惠,但這種情況較少見。
在 “六稅兩費” 優惠政策方面,匯總納稅企業中的分公司如果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即使總機構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該分公司也可享受 “六稅兩費” 減半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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