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占用耕地要交耕地占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第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0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察臨時占用耕地,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一發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可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臨時用地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臨時用地辦理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因為根據《土地復墾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評驗收合格確認書向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剔除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意見的申請。經審核屬實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意見。土地復墾義務人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相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退還耕地占用稅手續。涉及具體操作程序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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