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耕地占用稅范圍的是什么
《耕地占用稅法》要求,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免征耕地占用稅的是哪些
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耕地占用稅的減免政策主要包括: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三)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應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五)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六)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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